公 告
关于光泽县217路32幢1单元501室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公告
兹有丁振元,向我所申请办理房屋座落于光泽县217路32幢1单元501室房屋所有权登记,建筑面积116.94平方米,由于其本人保管不善,不慎遗失的购房协议。若有异议者,请在公告之日起30日内持有效证件向我所书面提出,逾期无异议者,我所将按有关规定给予办理。
特此公告
光泽县城镇房产管理所
2014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