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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就位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5/19 9:18:49 浏览次数:6262 来源:


发布时间:2014-05-15  文号:闽建房[2014]7号  来源: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

  根据省厅《关于加强全省房地产估价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闽建房〔2013〕20号)要求,经研究,决定自今年6月至11月,开展全省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就位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质就位对象

  己按照省厅《关于全省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换证的通知》(闽建房〔2013〕17号)要求,换发资质证书有效期一年的房地产估价机构(以下简称房地产估价机构,详见附件名单)。

  二、资质就位时间

  自2014年6月1日至11月30日。逾期申请资质就位的,按新设立房地产估价机构,核定为暂定三级资质。

  三、资质就位程序

  (一)网络申报。房地产估价机构通过《全国房地产估价行业管理信息平台》,向其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下同)房地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等级申请表》,通过该信息平台扫描上传本通知要求的所有申请材料,并同时向设区市房地产主管部门提交纸质申请材料。

  房地产估价机构应对其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二)设区市初审。设区市房地产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初审完毕,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厅行政服务中心。

  (三)省厅核定。省厅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按照《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4号)规定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等级条件,作出决定,核定其资质等级,并颁发资质证书。房地产估价机构领取新颁发的资质证书时,应交回原换发的资质证书原件。

  (四)上报备案。省厅在作出资质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将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

  四、申报材料

  1.业绩材料。房地产估价机构应登录“中国房地产估价师”网站(http://www.cirea.org.cn/)的资质系统和信用档案系统,按该系统要求,录入本单位自2011年5月1日至2014年4月30日,所承担的估价项目《房地产估价报告》等相关信息。

  2.资质等级申请表。房地产估价机构应登录“中国房地产估价师”网站(http://www.cirea.org.cn/)的资质系统,填写《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等级申请表》。

  3.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加盖房地产估价机构公章)。

  4.出资证明复印件(加盖房地产估价机构印章)。

  5.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人的任职文件复印件(加盖房地产估价机构印章)。

  6.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证明。

  7.固定经营服务场所的证明。

  8.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复印件(加盖房地产估价机构印章)。

  9.随机抽查的2011年5月1日至2014年4月30日内申报机构所完成的1份房地产估价报告复印件(一式两份,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五、房地产估价报告评审

  (一)房地产估价报告评审委托福建省房地产业协会估价与经纪委员会组织,执行全国统一的房地产估价报告评审标准。

  (二)申请一级资质就位的房地产估价机构,从全国房地产估价报告评审专家库中抽取专家对估价报告进行评审;申请二、三级资质就位的房地产估价机构,从全省房地产估价报告评审专家库中抽取专家对估价报告进行评审。

  (三)房地产估价报告应当加盖房地产估价机构公章,并有至少2名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

  六、其它要求

  (一)房地产估价机构应打印《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等级申请表》(一式两份,加盖房地产估价机构公章),连同上述应提交的纸质申请材料报设区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初审。

  (二)设区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规定的资质等级条件,认真审核申请人提交的申报材料,在《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等级申请表》中提出是否符合资质条件的初审意见,并盖章确认。

  (三)房地产估价机构取得资质证书的时间从其按照《福建省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办法》(省政府第48号令)规定,原取得甲级、乙级、丙级资质证书的时间起算。

  (四)一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设立分支机构,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执行,并应当按照该《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自领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省厅行政服务中心备案;已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在6月30日前办理备案手续。

  附件:1.《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等级申请表》

     2. 已换证房地产估价机构名单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5月13日